摘要:2018年12月6日,牧羊集团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纠纷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8年12月6日,牧羊集团陈家荣、范天铭与许荣华股权纠纷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自上午9点15分开始 ,于22点45分休庭,持续了约14个小时。庭审围绕股权转让是否存在胁迫、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合适、许荣华此前行为是否对牧羊集团存在侵权等问题进行辩论。双方均质疑对方动用公权力进行不当介入。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牧羊集团创立于1967年,主营饲料机械粉碎技术。2002年牧羊集团改制,许荣华与范天铭、李敏悦、徐有辉、徐斌成为五大股东,陈家荣则是公司工会主席。
2004年,许荣华在外开办公司。2008年,许荣华因被牧羊集团举报商标侵权被抓,在看守所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8月,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系许荣华受胁迫所签订,判决返还许荣华股权。牧羊集团提起上诉。牧羊集团表示,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对许荣华进行胁迫。双方围绕股权问题纠纷长达十年,至今没有定论。
12月6日,牧羊集团案庭审现场。直播截图
焦点一:江苏省高院是否应该回避?
2018年12月6日上午9点15分,“牧羊案”二审开庭,由江苏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担任审判长,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担任主审法官。
根据庭审直播,牧羊集团总裁范天铭及其代理律师一开始即申请江苏省高院回避,理由为前院长许前飞可能操控了牧羊集团的股权纠纷。此外,代理律师还指出,江苏省高院以内部电传的方式将涉及牧羊集团的案件全部移送至南京市中院,而非通过裁定等方式,涉嫌程序违法。
范天铭在庭审中表示,由于许前飞与本案存在着利害关系,而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李玉生副院长,与许前飞曾经是正副职的同事关系,夏正芳庭长,正是许前飞违法启动李美兰案再审时候的庭长,均与本案存在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说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当予以回避。
此外,范天铭表示,牧羊集团股权纠纷案作为最高法发布的三大重大涉产权案件之一的关联案件,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定异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江苏高院来审理。
牧羊集团前董事许荣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认为,“牧羊案”中不存在许前飞违规的问题,明传电报要求集中管辖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南京中院是异地法院,江苏高院指定管辖,更为公平。
据媒体报道,2017年5月23日,许前飞被中纪委带走调查,同年7月24日中纪委正式通告,许前飞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应与其关系密切的律师和私营企业主请托,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审判工作。通告中没有指明是牧羊集团股权案。
新京报记者此前采访许前飞时,其对牧羊案及中纪委通报等事均回应称“不记得了”。此外,在11月21日牧羊案二审庭前会议中,江苏高院领导回应了“许前飞干预”之说,称许对该案并无干预,但不支持调取中纪委的审查报告,认为与本案关联性不够。
上午10点,审判长宣布休庭,但暂时休庭后该申请被驳回。
焦点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胁迫?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开庭焦点为许荣华所签协议是否为胁迫条件下所签。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许荣华系受胁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审庭审时,许荣华的代理律师称,证明“胁迫”最直接的证据为2010年1月31日扬州仲裁委向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原检察长王亚民进行调查时所做的笔录。这一笔录具有程序上的效力,距离胁迫行为发生时间不到一年,能保证其真实性。在二审庭审中,王亚民并未出庭作证。
范天铭的代理律师刘长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范天铭、李敏悦欲借助公权力对许荣华不当追责”,且被上诉人许荣华也称本案系“公权力”胁迫,并明确“王亚民”系胁迫人之一。但一审判决在王亚民、李敏悦并非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认定王亚民、李敏悦对许荣华实施了胁迫,剥夺了王亚民、李敏悦进行抗辩的权利。刘长表示,只有追加王亚民、李敏悦为案件当事人,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范天铭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应区分是民事胁迫还是刑事胁迫,如果是涉嫌公权力的胁迫,则应细致厘清胁迫主体的责任,如果是刑事胁迫,则在一审就应停止审理。此案应该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审理,在有关公权力的刑事问题审理清楚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其次,通过本案一审庭审和二审庭审,根据法庭宣读的王亚民的庭审笔录,可以相互认证没有公权力进行对许荣华胁迫,更看不到李敏悦、范天铭借助公权力进行胁迫,“最后许荣华走出看守所恰恰说明公权力并未进行不当追责。”
对此,许荣华的代理律师回应称,关于胁迫的主体在一审时已认定得非常清楚,即李敏悦、范天铭、王亚民以及“黑幕中的其他人”。实施的胁迫行为为诬告、陷害并制造恐惧。
2008年5月,许荣华创办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被牧羊集团两位董事举报商标侵权。经扬州市工商局调查后,认为侵犯商标权涉案金额较大,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2008年9月10日,许荣华被捕,当年10月16日,他在看守所签下股权转让协议,以2400万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牧羊集团工会主席陈家荣,之后陈家荣又将股权卖给范天铭。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调查笔录,王亚民明知许荣华无罪,还要坚持调解;明知许荣华要被释放,还作出签字决定;明知股价却要求许荣华低价转让,其本质是胁迫。王涌指出,胁迫的后果体现在许荣华给范天铭、李敏悦写的求饶信,信中提及“我是戴着手铐给你们写信的,请求你们给我宽松的空间”。
许荣华的代理律师认为,许荣华受到的胁迫是长期、全方位的,不仅有民事诉讼也有刑事风险,并来自检察院、区政府等各个方面。
焦点三:股权转让的价值是否合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对公权力介入的质疑上,除许前飞和王亚民外,许荣华的代理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还出具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时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长倪兴余接受牧羊集团李敏悦、范天铭的行贿,为二人在案件举报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受贿200万元。2017年12月,已调职江苏警官学院党委、副院长的倪兴余被调查。
对此,范天铭的代理律师刘长质疑称,被上诉方既不将这份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也未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同时,在庭审当中,又允许被上诉方反复引用该份判决书。
除此之外,此次庭审,双方还就牧羊集团的工会法人资格、许荣华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股权转让价格等问题进行法庭质证和法庭调查。
2008年10月16日前后,在看守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许荣华以24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转让给时任牧羊集团的工会主席陈家荣。后来,陈家荣将股权转让给范天铭。
范天铭一方的代理律师表示:2009年,许荣华认为他原本的股份价值8000万元到1个亿,2013年许荣华微博发文称,以彼时牧羊集团资产计算,他的股份应该价值1.5亿元,他认为在看守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卖亏了,想撤销股权转让。
范天铭表示,许荣华只投了52万,就拿到了13.61%的股份。按照2008年2月份《牧羊集团董事会决议》规定,如果股东违反法律或者侵害牧羊集团利益,就必须把股权转让给公司工会,转让价格为该股东最初出资额。
“2008 年10月许荣华退股的时候,也是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那时候公司业务一落千丈,面临着垮台的风险,每月必须要有2000 万的订单才能盈利,但实际上一个月订单1000万不到。”范天铭说。
对于低价转让的情况,许荣华的代理律师认为,股权价格应该依据财务报表,牧羊集团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提到,2007年底,牧羊集团明确确定了2006年公司净资产为1.6个亿,2007年的净利润1.4个亿。因此,范天铭提到金融危机造成公司效益不好的说法并非事实。
庭审经过两轮辩论,双方各自引用王亚民的笔录及其他人的证人证言,以证己方观点。在最后陈述阶段,许荣华的代理律师请求合议庭下达禁令,禁止范天铭使用涉案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中进行表决。
晚上10点半,审判长询问是否愿意在法庭组织下进行调解,双方均拒绝。范天铭表示希望撤销一审判决,许荣华表示希望法院尽快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表示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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