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1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86,以下简称“莲花健康”)发布《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339号
5月21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86,以下简称“莲花健康”)发布《关于收到听证通知的公告》,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河南省高院《传票》(2021)豫执复339号,因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提出复议,河南省高院就上述合同借款纠纷,通知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到达河南省高院参加复议听证。
国开行与莲花健康、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始末
据悉,2006年,国开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周口中院审理,做出(2006)周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本金99,577,909.47元,利息1,349,727.03元,违约金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该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3,000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
2009年11月18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年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年12月21-22日偿还了国开行3,000万元。2009年12月24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46-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时隔十多年,国开行再度对莲花健康申请债权执行。2021年3月12日,莲花健康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随后,莲花健康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裁定撤销该恢复执行通知,终结执行程序。莲花健康于4月22日收到周口中院下发的终结恢复执行的裁定书。
国开行对莲花健康申请债权执行是否合规?
从公开信息来看,莲花健康已在此前执行程序中与国开行达成和解,并按时支付和解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和履行过程合法有效。同时,双方已经根据执行和解安排对相关债务进行核销等债务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已经消灭。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后,针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所有在重整受理时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申报债权,不得通过司法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也就是说,即使国开行对莲花健康享有债权权利,也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债权,并统一获得公平清偿。
现如今,国开行申请债权执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开行恢复执行与破产法原则相悖简析
笔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224条即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本规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收到债权申报的书面通知或通过除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明知债权申报事实而故意不申报的情形除外)”。
即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如按照上述规程来看,国开行在莲花健康司法重整期间究竟有没有故意不申报债权呢?国开行作为权威金融机构,理应知道重整期间申报债权,为何不申报,国开行本次申请恢复执行合同纠纷,是否属于莲花健康司法重整完成后的恶意申报呢?
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恶意申报的债权不应得到保护,因为故意不申报债权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保护的范围;且故意不申报债权导致债务人可能丧失通过重整程序清理全部债务的机会,损害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利害关系人对破产程序的信赖。”
此外,由于国开行在莲花健康司法重整期间不申报,有可能导致莲花健康为此多承担清偿成本,这个成本由谁承担?莲花健康作为上市公司,如其股价因此受到影响,那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由谁来承担?后续会不会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其他债权人效仿国开行重整完结后申报债权,获得更高的清偿率?因此,国开行申请债权执行的行为与破产法通过司法重整来救济企业是明显相悖的。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莲花健康破产重整案作为2018-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一,并提出该案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引入投资人的模式进行重整纾困,为类似企业化解困境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本次河南省高院对于此案如何裁定,也将影响深远,笔者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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