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受多方面复杂因素影响,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现象有所增加。
近年来,受多方面复杂因素影响,信托产品逾期兑付现象有所增加。其中,部分信托产品是通过商业银行渠道代销的。那么,投资者能不能要求银行兑付资金或赔偿损失?
信托产品是投资门槛较高的金融产品,动辄100万元起步,不少产品实际上要300万元才能购买。如此大的金额不能如期兑付,投资者急得像热锅里的蚂蚁,于是纷纷把矛头指向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要求银行兑付产品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在回答银行能不能兑付或赔偿之前,关于代销银行与信托产品的三个方面关系需要厘清。
第一,产品代销不等于产品监管。根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管。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行使监管职责。即便是作为信托资金的托管银行,也没有对信托产品进行监管的责任。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在符合代销资质条件的情况下,银行代销信托产品是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
第二,产品代销不等于财产保全。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这些都是代销银行应尽的责任。但这里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主要是对委托人资质、发行依据、产品风险等进行形式审查。信托产品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产品设计、财务管理、底层资产,已经远远超过代销银行的职责和能力之外,代销银行自然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投资者的财产保全相关联。
第三,产品代销不等于刚性兑付。在各类投资产品中,信托产品可能获得的收益较高,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要求“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而“资管新规”则明确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也对合格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门槛上做了规定。相关制度办法都明确资管产品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信托产品作为资管产品的一种,自然也不例外。从2018年起,“资管新规”等明确规定、反复强调打破刚性兑付等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多次表态,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对资管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并禁止刚性兑付。
由此可见,代销银行不能也不宜承担信托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被允许对逾期的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或赔偿。对此,我们应该理性认识,正确看待。投资者往往认为,银行财大气粗,产品是从银行渠道卖出去的,银行来承担兑付责任并不为过。事实上,“资管新规”还明确规定,“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也就是说,银行如果胆敢向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不但不会受到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鼓励,反而要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当然,这并非说明代销银行在信托产品销售过程中坐收其成,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地,“资管新规”等制度办法对代销机构的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前所述,银行等代销机构负有尽职调查、风险审查以及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全面准确披露信息等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有边界的,总体而言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如果银行等代销机构未履行好相应责任,还可能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处罚。近年来,有部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信托产品代销机构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结果如何呢?
一份法院裁判文书披露,2018年11月29日,浙江人龚某于湘财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填写《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申请表》,确认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向龚某推介“云涌11号”信托产品。2018年12月4日,龚某向云南信托支付200万元。但后来该信托产品未能按时兑付本金和收益,龚某将湘财证券告上法庭,要求湘财证券赔偿信托本金200万元和收益。龚某称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致使底层资产不真实的信托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湘财证券在代销案涉信托产品前,已经对委托人资质、产品是否合法发行、发行依据、产品风险等进行了审查,并将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及审查报告等向有关机构进行报备,履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查义务。此外,参照相关规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代销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在代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龚某要求湘财证券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从某股份制银行了解到,在近年来投资者对出险信托产品发起的诉讼案件中,目前累计结案10件,暂无败诉案件。笔者就此种情况专门请教专业律师,律师认为:信托公司均为持牌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的监管,代销银行对代销产品的选择相对慎重,因此在同一案件中出现信托公司及代销银行同时违反监管规定且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概率较低,投资者主张信托公司或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近年来逾期的信托产品多为房地产信托计划,逾期原因与国际金融形势变化、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信托公司自身原因等有关。如果我国宏观经济恢复回升,房地产市场回归健康平稳发展的态势,投资者仍有可能收回投资。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可通过信托公司向底层资产债务人、回购义务人及回购义务保证人主张权利等方式实现。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如果对代销的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不但违反“资管新规”要求,也不利于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还有可能让银行背负过多不应该背负的责任,影响存款人合法权益,甚至影响金融稳定。
刚性兑付信托产品,于法无据,于理不符,是代销银行“不能承受之重”,打住吧!
本文作者:董希淼
(董希淼系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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