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备受业界关注的夜郎古与郎酒商标纠纷案,迎来了新进展。
备受业界关注的夜郎古与郎酒商标纠纷案,迎来了新进展。
经多方求证获悉,11月18日,夜郎古酒业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夜郎古酒业坚定表示两个商标不混淆、赔偿金额不合理,坚信法律正义。
就这一案件魏启学、孔祥俊、杨明等多位法学权威专家公开发表看法,一致认为“夜郎古”与“郎”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混淆,一审法官在判决上存在适用法律、法律程序、事实认定等诸多错误和漏洞。
夜郎古酒与郎酒区分得很清楚
其中,曾多次参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律专家魏启学11月17日谈及此案件表示,“实际一审法院判决流程是不符合程序的,夜郎古的商标或者说专利,是由中国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是没有权利绕过中国商标局把它撤销的。”
魏启学指出,考虑商标近似的时候有三个要素,一是商标的外观如何,外观是不是近似;第二,它的发音是不是近似;第三,它的含义是不是近似。如果要考虑夜郎古和郎酒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不能只抓住“郎”字,两个商标整体上还不一样,“夜郎古”还有个“夜”字,还有一个“古”字,整体形象就不一样。
而且,一个叫“郎”,一个叫“夜郎古”,这发音也不一样。此外,老百姓都知道,“夜郎”就是一个古典的、历史的故事,这是很有名的一个故事,一听到“夜郎”大家马上想到“夜郎自大”这个故事,不会马上想到“郎”。
魏启学认为,一审法官在判断商标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观察商标是否近似的三个方法。夜郎古酒和郎酒在市场上不会发生混淆,人家老百姓买酒的时候,还得看瓶子和包装,这也是法官应该考虑的因素。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上有误、适用法律上也错了。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孔祥俊强调,商标权要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杨明也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常识、商业、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虽然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约束地“展开联想”。
杨明坦言,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更加牵强——其核心地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这既缺乏逻辑也缺乏常识。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在系列疑问的累积下,一审判决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尽管判决书中摆出了条条理由,由于这是建立在上述牵强的侵权认定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更可能是对之前错误的放大。
有了法学界对判决的专业解读,市场对夜郎古酒业给予了更多同情与支持。不少网友自发地站出来,为夜郎古发声,“二者文化背景、文化、理念都不同,也根本不会混淆……”
目前夜郎古已提起上诉,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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