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备受业内外关注的“郎”与“夜郎古”商标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备受业内外关注的“郎”与“夜郎古”商标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经多方求证获悉,夜郎古酒业已于11月1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明确提出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郎酒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
该案一审判决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带“郎”字,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此案件一经宣判,立即在业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人们对于“夜郎古”这一源自千年历史文化的名称是否与“郎”商标产生混淆,以及高达亿元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孔祥俊、陶鑫良、杨明、魏启学等法学界专家也一致认为,“夜郎古”对“郎”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不合理。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成语“夜郎自大”几乎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此外,“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孔祥俊强调,商标权要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指出,“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涵义,“夜郎”的义与形首先凝结在一起,人们通常视为一体,不作拆分。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涵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致生混淆。
夜郎古酒与郎酒不会发生混淆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也表示,该案一审判决在“常识、商业、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虽然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约束地“展开联想”,应当结合一般公众的常识和合乎正常商业逻辑来约束相似性的判断,而且还应当与“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这一法律效果相匹配。
杨明进一步指出,在系列疑问的累积下,一审判决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尽管判决书中摆出了条条理由,由于这是建立在上述牵强的侵权认定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更可能是对之前错误的放大。
曾多次参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律专家魏启学也发表看法,他认为,该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误。
魏启学表示,考虑商标近似的时候有三个要素,一是商标的外观如何,外观是不是近似;第二,它的发音是不是近似;第三,它的含义是不是近似。如果要考虑夜郎古和郎酒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不能仅仅抓住“郎”字,它整体上不一样。“夜郎古”还有一个夜字,还有个古字,郎酒这个“郎”的含义和“夜郎”的含义也不一样。
魏启学坦言,一审法官在判断商标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观察商标是否近似的三个方法。夜郎古酒和郎酒在市场上不会发生混淆,人家老百姓买酒的时候,还得看瓶子和包装,这也是法官应该考虑的因素。一审法官做这个判决是有漏洞的:一是法律程序错误了;二是适用法律弄错了;三是事实认定错了;四是商标判断也错误了。
公开资料显示,魏启学律师是中国第一批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亦是中国知识产权行业的先驱之一,曾多次参与《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起草工作,目前担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标协会理事、中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等职务。魏启学律师数十年活跃在知识产权业界,硕果累累,桃李满天下。
(来源:新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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