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酒圈备受瞩目的“夜郎古”与“郎”商标纠纷案,最近有了新动作。
酒圈备受瞩目的“夜郎古”与“郎”商标纠纷案,最近有了新动作。
经多方求证获悉,夜郎古酒业已于11月18日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夜郎古酒业坚定表示两个商标不混淆、赔偿金额不合理,坚信法律正义。
此前,一审判决要求夜郎古酒业一方停止生产、宣传、销售“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得带“郎”字,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亿元。
随着判决书更多细节内容曝光,多位法律界、学术界专业人士近期相继发声,就“夜郎古”与“郎”商标是否产生混淆,发表看法。魏启学、孔祥俊、陶鑫良、杨明等多位法律专家更是公开表示,“夜郎古”与“郎”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混淆,一审法官在判决上存在适用法律、法律程序、事实认定等诸多错误和漏洞。
曾多次参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律专家魏启学表示,在判断商标是否侵权时,应从商标的外观、发音、含义等多维度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而不能仅仅抓住“郎”。“夜郎古”整体上与“郎”不一样,且两者的包装、瓶身设计在市场上也不发生混淆。
魏启学认为,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犯了错误,适用法律上也错了。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的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明确表示,“夜郎古”与“郎”二者不混淆。陶鑫良指出,“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涵义,“夜郎”的义与形首先凝结在一起,人们通常视为一体,不作拆分。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涵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致生混淆。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常识、商业、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虽然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约束地“展开联想”。
杨明坦言,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更加牵强——其核心地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这既缺乏逻辑也缺乏常识。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在系列疑问的累积下,一审判决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尽管判决书中摆出了条条理由,由于这是建立在上述牵强的侵权认定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更可能是对之前错误的放大。
案件具体走向,有待后续发展而定。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来源:新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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